火烧盐船一案

卷三

子不语 · 袁枚

干隆丁亥,镇江修城隍庙。董其事者,有严、高、吕三姓,设簿劝化。一日早雨,有妇人肩舆来,袖中出银一封,交严曰: 此修庙银五十两,拜烦登簿。 严请姓氏府居,以便登记。妇曰: 些微小善,何必留名!烦记明银数便了。 语毕,去。高、吕二人至,严述其故,并商何以登写。吕笑曰: 登簿何为?趁此无人知觉,三人派分,似亦无害。 高曰: 善。 严以为非理,急止之。二人不听,严无奈何,去。高、吕将银对分。及工竣,此事惟严一人知之。越八年,乙未,高死;丙申,吕继亡。严未尝与人谈及。戊戌春,患疾,见二差持票谓严曰: 有一妇在城隍案下告君,我等奉差拘质。 问: 告何事! 差亦不知。严与同行,到庙门外,气象严冷,不复有平日算命起课者在矣。门内两旁,旧系居人,此时所见,尽是差役班房。过仙桥,至二门,见一带枷囚叫曰: 严兄来耶! 视之,高生也。向严泣曰: 弟自乙未年辞世,迄今四载受苦,总皆阳世罪谴。眼前正在枷满,可以托生,不料又因侵蚀修庙银一案发觉,拘此审讯。 严曰: 此事已隔十数年,何以忽然发觉,想彼妇告发耶? 高曰: 非也。彼妇今年二月寿终。凡鬼,无论善恶,俱解城隍府。彼妇乃系善人,同几个行善鬼解来过堂。城隍神戏问曰: 尔一生闻善即趋,上年本府修署,尔独惜费,何耶? 妇曰: 鬼妇当年六月二十日送银五十两到公所,系一严姓生员接去。自觉些微小善,册上不肯留名,故尊神有所未知。 神随命瘅恶司细查原委,不觉和盘托出。因兄有劝阻之言,故拘兄来对质。 严问: 吕兄今在何处? 高叹曰: 渠生前罪重,已在无间狱中,不止为分银一事也。 语未毕,忽二差至,曰: 老爷升座矣。 严与高等随差立阶下。有二童持彩幢引一妇上殿,又牵一枷犯至,即吕也。城隍谓严曰: 善妇之银可交汝手乎? 严一一从实诉明。城隍谓判官曰: 事干修理衙署,非我擅专,宜申详东岳大帝定案,可速备文书申送。 仍令二童送妇归。

二差押严并高、吕二生出庙,过西门,一路见有男着女衣者,女穿男服者,有头罩盐蒲包者,有披羊、狗皮者,纷纷满目。耳闻人语曰: 干隆三十六年仪征火烧盐船一案,凡烧死溺死者,今日业满,可以转生。 二差谓严曰: 难得大帝坐殿,我们可速投文。 已而疾走呼曰: 文书已投,可各上前听点。 严等急趋。立未定,闻殿上判曰: 所解高某,窃分善妇之银,其罪尚小,应照该城隍所拟枷责发落。吕某生前包揽词讼,坑害良民,其罪甚大,除照拟枷责外,应命火神焚毁其尸。严某君子也,阳禄未终,宜速送还阳。

严听毕惊醒,则身卧在床,家人皆已挂孝,曰: 相公已死三日矣。因心头未冷,故而相守。 严将梦中事一一言之,家人未信。后一年八月夜,吕家失火,柩果遭焚。年子盐城东北乡草堰口小关营村民孙自成妻谢氏,除夕生子,因名年子。年十八,挑鸡入城,半途有旋风一阵,将笼内鸡尽吹出,腾空飞去。年子大惊,从此回家卧病。危急中,会其母将产,举家守生,无人看护。年子昏沉,身随风荡。忽从朱门之内,坠于万丈深潭,恰无痛楚;只觉身子短小,不似平时,两目蔽涩难开,耳中所闻,仍似父母声音;以为梦中幻境,安心待之。其时孙见谢氏产儿安稳,偷暇趋视年子,则已死矣,不觉大哭。年子惊醒,不解其故。只闻母泣而数曰: 生此血泡,反将我成人长大的年子死了。 悲号不已。年子始知身已转生,恐母急坏,遂大声曰: 我即年子也,年子未死! 谢闻小儿言语,顿时惊风,数日而死。孙忧小儿无乳,哺以粥食。三月生齿,五月能履,取名 再生 ,今年十六矣。此事盐城令阎公云。狐撞钟

陈公树蓍任汀漳道时,海上忽浮一钟至,大可容百石。人以为瑞,告之官,遂于城西建高楼,悬此钟焉。撞之,声闻十里外,选里中老民李某掌守此楼。亡何,海水屡啸,陈公以为金水相应,海啸者,钟声所召也。命知县用印封闭此楼,并严谕李叟:不许人再撞。

有美少年常来楼中,与李闲谈,偶需食物之类,往往凭空而至。李知为狐仙,忽起贪心,跪曰: 君为仙人,何不赐我银物,徒以酒食来耶? 少年晓之曰: 财有定数,尔命穷薄,不可得也。得且有灾,将生懊悔。 李固请不已,少年笑而应曰: 诺。 少顷,见几上置大元宝一锭;嗣后,少年不至矣。李大喜,收藏衣箱中。一日邑宰路过,闻撞钟声,怒李守护不谨,召而责之,笞十五板。李无以自明。归视印封,完好如故,然业已受笞,闷闷而已。未几,邑宰又过,楼上钟声乱鸣。遣役视之,并无一人。邑宰悟曰: 楼上得毋有妖乎? 李无奈何,具以实告。命取元宝视之,即其库物也。持归复所,钟不复鸣。

土地神告状洞庭山棠里徐氏,家世富饶,起造花园,不足于地。东边有土地庙,香火久废,私向寺僧买归,建造亭台。已年余矣。一日,其妻韩氏方梳头,忽仆于地;小婢扶之,亦与俱仆。少顷婢起,取大椅置堂上,扶韩氏南向坐,大言曰: 我苏州城隍神也,奉都城隍差委,来审汝家私买土地神庙事。 语毕,婢跪启: 太湖水神参见。 又启: 棠里巡拦神参见。 韩氏一一首颔之。最后曰: 原告土地神来。 韩氏命徐家子弟奴婢: 听点名,分东西班侍立。有不听命者,持杖击之。 唤买地人姓名,即其夫也。问: 价若干?中证何人? 口音绝非平素吴音,乃燕赵间男子声。其夫惊骇伏地,愿退地基,建还原庙。韩氏素不识字,忽索纸笔判云: 人夺神地,理原不应。况土地神既老且贫,露宿年余,殊为可怜。屡控城隍,未蒙准理,不得已,越诉都城隍。今汝既有悔心,许还庙宇,可以牲牢香火供奉之。中证某某,本应治罪,姑念所得无多,罚演戏赎罪。寺僧某,于事未发时业已身死,可毋庸议。 判毕,掷笔而卧。少顷起立,仍作女音,梳头如故。问其原委,茫然不知。其夫一一如所判而行。从此,棠里土地神香火转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