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百八十·再生六
王璹魏靖杨再思金坛王丞韩朝宗韦延之张质郑洁
王璹
唐尚书刑部郎中宋行质,博陵人也。性不信佛,有慢谤之言。永徽二年五月病死。至六月九日,尚书都官令吏王璹暴死,经二日而苏。言初死之时,见四人来云,官府追汝。璹随行,入一大门。见厅事甚壮。西间有一人坐,形容肥黑。东间有一僧坐,与官相当。皆面向北,各有床几案褥。侍童二百许人,或冠或弁,皆美容貌。阶下有吏执( 执 字原 阙 ,据明钞本补)文案。有一老人,著枷被缚,立东阶下。璹至庭,亦已被缚。吏执纸笔问璹曰: 贞观十八年,在长安佐史之日,因何改李须达籍? 答曰: 璹前任长安佐史,贞观十六年转选。至十七年,蒙授司农寺府史。十八年改籍,非璹罪也。 厅上大官,读其辞辨,顾谓东阶下老囚曰: 何因妄诉耶? 囚曰: 须达年实未至,由璹改籍,加须达年,岂敢妄耶? 璹云: 至十七年改任告身见在,请追验之。 官呼领璹者三人,解璹缚,将取告身。既至,大官自读之,谓老囚曰: 他改任分明,汝无理。 令送老囚出门外。门外昏暗有城,城上皆有女墙,似是恶处。大官因书案上。谓璹曰: 汝无罪。放汝去。 璹辞拜,吏引璹至东阶,拜辞。僧印璹臂曰: 好去。 吏引璹出,东南行,度三重门,皆勘视臂印,然后出。至四门,门甚壮大,重楼朱粉,三户并开,状如城门,守卫严切。又验印,听出门。东南行数十步,闻有人从后唤璹,璹回顾,见郎中宋行质,面色惨黑,色如湿地,露头散腰,著故绯袍,头发短垂,如胡人者,立于厅事阶下,有吏主守之。西近城,有一大木牌,高一( 一 原作 十 ,据明钞本改)丈二尺许。大书牌曰: 此是勘当过王人。 其字大方尺余,甚分明。厅上有床座几案,如官府者,而无人坐。行质见璹悲喜,云: 汝何故得来? 璹曰: 官追,勘问改籍,无事放还。 行质捉其两手,谓璹曰: 吾被官责问功德簿,吾平生( 平生 原作 手中 ,据明钞本改)无受此困苦,加之饥渴寒苦不可说,君可努力至我家,急语令作功德也。 如是殷勤数四嘱之,璹乃辞去。行数十步,又呼璹还。未及言,厅上有官人来坐。怒璹曰: 我方勘事,如何人辄至囚处。 使卒搭其耳,推令去。璹走,又至一门,门吏曰: 汝被搭耳,耳当聋,吾为汝却其中物。 因以手挑( 挑 原作 枕 ,据明钞本改。)其耳,耳中鸣,乃验印放出。门外黑如漆,璹不知所在,以手模西及南,皆是墙壁,唯东无障碍,而暗不可行。立待少时,见向者追璹之吏从门来,曰: 君尚能待我,甚善。可乞我钱一千。 璹因愧谢曰: 依命。 吏曰: 吾不用铜钱,欲得白纸钱,期十五日来取。 璹许,因问归路。吏曰: 但东行二百步,有墙穿破见明,可推倒,即至君家。 璹如言,已至所居隆政坊南门矣。于是归家。见人坐泣,入户而苏。至十五日,璹忘与钱,明日复病,困绝。见吏来怒曰: 君果无行,期与我钱,遂不与,今复将汝。 因即驱行,出金光门,令入坑。璹拜谢百余,遂即放归,又苏。璹告家人,买纸百张,作钱送之。明日,璹又病困,复见吏曰: 君幸能与我钱,而钱不好。 璹辞谢,请更作,许之。又苏。至二十日,璹令用钱,别买白纸作钱,并酒食。自于隆政坊西渠水上烧之,既而身轻( 轻 字原空 阙 ,据明钞本补)体健,遂平复如故。(出《冥报记》)
魏靖
魏靖,钜鹿人,解褐武城尉。时曹州刺史李融,令靖知捕贼。贼有叔为僧,而止盗赃( 赃 原作 贼 ,据明钞本改)。靖案之,原其僧。刺史让靖以宽典,自案之。僧辞引伏,融令靖杖杀之。载初二年夏六月,靖会疾暴卒,权殓已毕,将冥婚男女,故未果葬。经十二日。靖活,呻吟棺中,弟侄俱走。其母独命斧开棺,以口候靖口,气微暖。久之目开,身肉俱烂。徐以牛乳乳之,既愈,言初死,经曹司,门卫旗戟甚肃。引见一官,谓靖何为打杀僧,僧立于前,与靖相论引。僧辞穷。官谓靖曰: 公无事,放还。 左右曰: 肉已坏。 官令取药,以纸裹之,曰: 可还他旧肉。 既领还,至门闻哭声,惊惧不愿入,使者强引之。及房门,使者以药散棺中,引靖臂推入棺,颓然不复觉矣。既活,肉蠹烂都尽,月余日知故。初到宅中,犬马鸡鹅悉鸣,当有所见矣。(出《广异记》)
杨再思
神龙元年,中书令杨再思卒,其日中书供膳亦死,同为地下所由引至王所。王问再思: 在生何得有许多罪状? 既多,何以收赎? 再思言: 己实无罪。 王令取簿来。须臾。有黄衣吏持簿至。唱再思罪云,如意元年,默啜陷瀛檀等州,国( 州国 原作 国州 ,据明钞本改)家遣兵赴救少,不敌。有人上书谏,再思违谏遣行,为默啜所败,杀千余人。大足( 足 原作 定 ,据明钞本改)元年,河北蝗虫为灾,烝人不粒。再思为相,不能开仓赈给,至令百姓流离,饿死者二万余人。宰相燮理阴阳,再思刑政不平,用伤和气,遂令河南三郡大水,漂溺数千人。如此者凡六七件,示再思,再思再拜伏罪。忽有手大如床,毛鬣可畏,攫再思( 攫再思 原作 再思再攫 ,据明钞本改)。指间血流,腾空而去。王问供膳,何得至此。所由对云,欲问其人,云,无过,宜放回。供膳既活,多向人说其事。为中宗所闻,召问,具以实对。中宗命列其事迹于中书厅记之云。(出《广异记》)
金坛王丞
开元末,金坛县丞王甲,以充纲领户税在京,于左藏库输纳。忽有使者至库所云,王令召丞。甲仓卒随去。出城行十余里,到一府署。入门,闻故左常侍崔希逸语声。王与希逸( 希逸 原作 崔希 ,据明钞本改)故三十年,因问门者,具知所以。求为通刺,门者入白。希逸问此人何在,遽令呼入,相见惊喜。谓甲曰: 知此是地府否? 甲始知身死,悲感久之。复问曾见崔翰否?翰是希逸子。王云: 入城已来,为(明钞本 为 作 在 。)开库司,未暇至宅。 希逸笑曰: 真轻薄士。 以死生易怀,因问其来由。王云: 适在库中,随使至此,未了其故。 有顷,外传王坐。崔令传语白王云: 金坛王丞,是己亲友,计未合死。事了,愿早遣。时热,恐其舍坏。 王引入,谓甲曰: 君前任县丞受赃相引。 见丞着枷,坐桐树下。问云: 初不同情,何故见诬? 丞言受罪辛苦,权救仓卒。王云: 若不相关,即宜放去。 出门,诣希逸别。希逸云: 卿已得还,甚善。传语崔翰,为官第一莫为人作枉,后自当之,取钱必折今生寿。每至月朝十五日,宜送清水一瓶,置寺中佛殿上,当获大福。 甲问此功德云何,逸云: 冥间事,卿勿预知,但有福即可。 言毕送出,至其所,遂活。(出《广异记》)
韩朝宗
天宝中,万年主簿韩朝宗,尝追一人来迟,决五下。将过县令,令又决十下。其人患天行病而卒。后于冥司下状,言朝宗。宗遂被追至,入乌颈门极大。至中门前,一双桐树。门边一阁,垂帘幕。窥见故御史洪子舆坐,子舆曰:韩大何为得此来? 朝宗云: 被追来,不知何事。 子舆令早过大使。入屏墙,见故刑部尚书李乂。朝宗参见。云: 何为决杀人? 朝宗诉云: 不是朝宗打杀,县令重决,因患天行病自卒。非朝宗过。 又问县令决汝,何牵他主簿?朝宗无事,然亦县丞,悉见例皆受行杖。 亦( 亦 原作 木 ,据明钞本改。)决二十,放还。朝宗至晚始苏,脊上青肿。疼痛不复可言,一月已后始可。于后巡检坊曲,遂至京城南罗城。有一坊,中一宅,门向南开,宛然记得追来及吃杖处。其宅空无人居,问人,云,此是公主凶宅,人不敢居。乃知大凶宅,皆鬼神所处,信之。(出《朝野佥载》)
韦延之
睦州司马韦延之,秩满,寄居苏州嘉兴。大历八年,患痢疾。夏月独寐厅中,忽见二吏云: 长官令屈。 延之问:长官为谁? 吏云: 奉命追公,不知其他。。延之疑是鬼魅,下地欲归。吏便前持其袂,云:追君须去,还欲何之? 延之身在床前,神乃随出,去郭,复不见陂泽,但是陆路。行数十里,至一所,有府署。吏将延之过大使,大使传语领过判官。吏过延之。判官襕笏下阶敬肃甚谨,因谓延之曰: 有人论讼,事须对答。 乃令典领于司马对事。典引延之至房,房在判官厅前,厅如今县令厅。有两行屋,屋间悉是房,房前有斜眼格子,格子内板床坐人。典令延之坐板床对事。须臾,引囚徒六七人,或枷或锁或露首者,至延之所。典云: 汝所论讼韦司马取钱,今冥献酬自直也。 问云: 所诉是谁? 曰:是韦冰司马,实不识此人。 典便贺司马云: 今得重生。 甚喜。乃引延之至判官所,具白,判官亦甚相贺,处分令还,白大使放司马回。典复领延之至大使厅,大使已还内,传语放韦司马去,遣追韦冰。须臾。绿衫吏把案来,呵追吏,何故错追他人。各决六十,流血被地,令便送还。延之曰: 欲见向后官职。 吏云: 何用知之? 延之苦请。吏开簿,延之名后,但见白纸,不复有字。因尔遂出。行百余步,见吏拘清流县令郑晋客至,是延之外甥。延之问: 汝何故来? 答曰: 被人见讼。 晋客亦问延之云,何故来。延之云: 吾错被追,今得放还。 晋客称善数四,欲有传语,吏拘而去,意不得言,但累回顾云: 舅氏千万。 延之至舍乃活。问晋客,云: 死来五六日。 韦冰宅住上元,即以延之重生其明日韦冰卒。(出《广异记》)
张质
张质者,猗氏人,贞元中明经。授亳州临涣尉。到任月余,日暮,见数人持符来追,其仆亦持马俟于阶下,乘马随之出县门。县吏列坐门下,略无起者。质怒曰: 州司暂追,官不遽废,( 废 原作 发 ,据明抄本改。)人吏敢无礼耶? 人亦不顾。出数十里,至一柏林,使者曰: 到此宜下马。 遂步行百余步,入城,直北有大府门,署曰: 北府。 入府,径西有门,题曰 推院 ,吏士甚众。门人曰: 临涣尉张质。 遂入。见一美须髯衣绯人,据案而坐,责曰: 为官本合理人,因何曲推事,遣人枉死? 质被捽抢地。呼曰: 质本任解褐得,到官月余,未尝推事。 又曰: 案牍分明,诉人不远。府命追勘,仍敢言欺。 取枷枷之。质又曰: 诉人既近,请与相见。 曰: 召冤人来。 有一老人眇目,自西房出,疾视质曰: 此人年少,非推某者。 仍刺录库检猗氏张质,贞元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临涣尉。又检诉状被屈事,又牒阴道亳州。其年三月,临涣见任尉年名,如已受替,替人年名,并受上月日。得牒,其年三月,见任尉江陵张质,年五十一。贞元十一年,四月十一日任,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受替。替人猗氏张质,年四十七。检状过。判官曰: 名姓偶同,遂不审勘。本典决十下,改追正身。 执符者复引而回,若行高山,坠于岩下,如梦觉,乃在柏林中,伏于马项上。两肋皆( 两肋皆 原作雨裛背 ,据明钞本改。)痛,不能自起,且不知何处。隐隐闻樵歌之声,知其有人,遂大呼救命。樵人来,惊曰: 县失官人及马,此非耶? 竞来问,质不能对。扶正其身,策以送归( 策 原作 荣 , 送 下原阙 归 字,据明钞本改补。)县。质之马为鬼所取,( 取 原作 加 ,据明钞本改。)仆人不知。县既失质,其宰惑之,且疑质之初临,严于吏,吏怨而杀之。是夜坐门者及门人当宿之吏,莫不禁锢。寻求不得者,已七日矣。质归,憩数日,方能言,然神识遂阙。(出《续玄怪录》)
郑洁
郑洁,本荣阳人,寓于寿春郡,尝以假摄丞尉求食。婚李氏,则善约之犹子也。洁假摄停秩,寄迹安丰之里。开成五年,四月中旬,日向暮,李氏忽得心痛疾,乃如狂言,拜于空云: 且更乞。 须臾间而卒,唯心尚暖耳。一家号恸,呼医命巫。竟无效者,唯备死而已。至五更,鸡鸣一声,忽然回转,众皆惊捧。良久,口鼻间觉有嘘吸消息。至明,方语云,鬼两人,把帖来追。初将谓州县间,犹冀从容。而俄被使人曳将,怕惧,行亦不觉甚难。至一城郭,引入,见一官人,似曹官之辈。又领入曹司,聆( 聆 原作 然 ,据明钞本改)读元追之由。云,某前生姓刘,是丈夫,有妻曰马氏。马氏悍戾,刘乃杀而剔其腹,令马氏无五脏,不可托生。所诉者马母。某便告本司云: 居欲得马氏托生,即放某回。尽平生所有,与作功德,为计即可也。若今追某,徒置于无间狱,亦何裨于马氏哉? 本司云: 此则自辨之。 须臾,马氏者到。李恐马氏无礼,遂对官人云: 何得如此狡毒? 李具以私中之言对之。官人问马氏曰,何如。马氏曰: 冤系多年,别罪受毕,合归生路无计,伏取裁断?李氏又云: 且请检某算寿几何,若未合来,即请依前说。若合命尽,伏听处分。 官人云: 灼然有理。 遂召司命。须臾,一主者抱案入来。云: 李未合来,昨追时已检讫。 须臾更检,检出,捧呈官云: 更有十八年合在人间。 本司云: 且令随衙勘责,夜则放归耳。 彼处欲夜,所司放出,似梦而归也。自是人间日暮,追使即来,鸡鸣即放回,如常矣。郑虽贫苦,百计祇待来使。三五日后,使人惭谢郑曰: 百味之物,深所反侧,然不如赐茶浆水粥耳,茶酒不如赐浆水。又贫居易辨。 自是每晚则备浆水及粥,纸钱三五张。月十日后,每来皆语言商议,出拔李氏。李氏初每归来,并不敢言。自使人同和,兼许微说冥间事。常言人罪之重者,无如枉法杀人而取金帛。又曰: 布施者。不必造佛寺,不如先救骨肉间饥寒。如有余,即分锡类。更有余,则救街衢间也。其福最大。 郑君兼凭问还往间一人寿命官爵。 回报云: 此人好受金帛,今被折寿,已欲尽矣。然更有一官。如能改,即得终此秩。若踵前,则不离任矣。 又云: 每烧钱财,如明旦欲送钱与某神祇,即先烧三十二张纸钱,以求五道,其神祇到必获矣。如寻常烧香,多不达。如是春秋祭祀者,即不假告报也。其烧时,辄不得就地,须以柴或草荐之,从一头以火爇,不得搅碎( 搅 字原空 阙 , 碎 原作 剔 ,据明钞本改补)其钱即不破碎,一一可达也。 至八月中,李却回,忽喜曰: 已有计可脱矣。 郑询之,曰: 奈何,然须致纸钱三五万,令他行下可矣。 郑乃求于还往,一邑官吏并知之,共与同( 同 原作 司 ,据明抄本改。)力,依言救之。后数日。方肯说。因云: 冥司又有剔五脏而杀人者,冥司勘覆未毕,且取彼五脏,置诸马氏腹,令托生矣。 自是追呼稍稀,或十日方一去。但云: 磨勘文案未毕,所言受罪亦不见,其余但拷问科决而已。 又尝言当邑某坊曲某姓名人,合至某月日卒,至时更无差谬。又郑君自云: 某即合得摄安丰尉。 至明年正月三日,果为崔中丞邀摄安丰县尉,皆其妻素知之。自正月已后,更免其追呼矣。郑君自有记录四十余纸,此略而言也。(出《博异记》明钞本作出《广异记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