负剑辟咡

卷五

容斋随笔 · 洪迈

原文 白话 对照

《曲礼》记童子事曰: 负剑辟咡诏之。 郑氏注云: 负,谓置之于背。剑,谓挟之于旁。辟咡诏之,谓倾头与语。口旁曰咡。 欧阳公作其父《泷冈阡表》云: 回顾乳者剑汝而立于旁。 正用此义。今庐陵石刻由存,衢州所刊《六一集》,已得其真,或者不晓,遂易剑为抱,可叹也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