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史杂
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,写其官之用律。
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,上会九月内史。
有事请(也),必以书,毋口请,毋(羁)请。
官啬夫免,□□□□□□□其官亟置啬夫。过二月弗置啬夫,令、丞为不从令。
除佐必当壮以上,毋除士五(伍)新傅。苑啬夫不存,县为置守,如厩律。
令史毋从事官府。非史子(也),毋敢学学室,犯令者有罪。
下吏能书者,毋敢从史之事。
侯(候)、司寇及下吏毋敢为官府佐、史及禁苑宪。
有实官县料者,各有衡石羸(累)、斗甬(桶),期()。计其官,毋(假)百姓。不用者,正之如用者。
有实官高其垣墙。它垣属焉者,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。令人勿(近)舍。非其官人(也),毋敢舍焉。善宿卫,闭门辄靡其旁火,慎守唯敬(儆)。有不从令而亡、有败、失火,官吏有重罪,大啬夫、丞任之。
毋敢以火入臧(藏)府、书府中。吏已收臧(藏),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。毋火,乃闭门户。令令史循其廷府。节(即)新为吏舍,毋依臧(藏)府、书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