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百一

通典 · 杜佑

礼六十一沿革六十一凶礼二十三

为废疾子服议(晋宋)

晋刘智释疑: 问曰: 今有狂痴之子,不识菽麦,又能行步,起止了无人道,年过二十而死者。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,父当正服服之邪?以为殇之不服,为无所知邪?此疾甚于殇,非礼服所加也。礼之所不及,以其从例所知故也,不宜服矣。此二者将焉从? 智答曰: 无服之殇,至爱过于成人,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,因斯而不服,以渐至于成人,顺乎其理者也。至于废疾,多感外物而得之,父母养之,或不尽理而使之然,仁人痛深,不忍不服。故礼不为作降杀,不得同殇例也。

王徽之问刘玢废疾兄女服: 记云 其夫有废疾又无子传重者,舅为之服小功 。又云 长子有废疾,降传重也 。此二条皆以其废疾降嫡从庶。谓如此虽非嫡长而有废疾,既无求婚许嫁理,且庆吊烝尝皆不得同之于人,不知当制服不? 刘玢答: 若嫡子有废疾,不得受祖之重,则服与众子同在齐缞,盖以不堪传重,故不加服,非以废疾而降也。子妇之服,例皆小功,以夫当受重,则加大功。若夫有废疾,则居然小功,亦非降也。丧服经齐缞章,为君之祖父。传曰: 从服也 。郑注曰: 为君有祖之丧者,祖有废疾不立也。 从服例降本亲一等,君服斩,故从服周。唯孙不敢降祖,此亦是废疾不降之一隅也。

宋庾蔚之以为: 疾病者不愈而亡,弥加其悼,岂有礼无降文,情无所屈,而自替其服者邪!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,岂可以病者准之!笃其爱者,以病弥可悲矣。薄其恩者,以病则宜弃矣。病有轻重,参差万绪,故立礼者深见其情,杜而不言,无降之理,略可知矣。嫡不为后,是其去传重之加,非降其本服,刘智、刘玢所言,近为得理矣。

罪恶绝服议(周晋宋)

周制,公族有死罪,则磬于甸人。(卢植曰: 公族,诸侯同族也。磬,丽系也。郊外曰甸,去天子城百里内也。不与国人同虑兄弟,故系之甸人。 郑玄曰: 不于市朝,隐之也。县缢杀之曰磬。 )公三宥之,有司不对,走出,致刑于甸人。公又使人追之,曰: 虽然,必赦之。 有司对曰: 无及也。 反命于公。(白已刑杀。)公素服,不举,为之变如其伦之丧,无服。(卢植曰: 变饮食,终其月,如其等之丧也。 郑玄曰: 素服,于凶事为吉,吉事为凶,非丧服也。卿大夫死,则皮弁锡缞以吊。同姓则缌缞以吊。今无服,不往吊也。伦谓亲疏之比。)亲哭之。(不往吊,为位哭之而已。)

晋刘智释疑: 问曰: 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,诸侯有服不? 智答曰: 凡以罪恶徒者,绝之;国君于兄弟有罪者,亦绝也。旧说,诸侯于兄弟有吊服,服缞绖。此不服,则无缞绖,素服而已,不吊临其丧也。诸侯之身,体先君,奉祭祀,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。然则不为父后者,则服之矣。

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绝从弟仪曹郎耽丧服表曰: 耽受性凶顽,往因品署未了,怨恨亲亲,言语悖逆,雠绝骨肉。其兄司空秀、二息从纂、昶以下薨亡,耽皆不制服发哀。昔二叔放流,郑段不弟,皆经典所绝。耽应见流徙,未及表闻之。顷耽忧恚荒越,遂成狂病,前即槛闭,今以丧亡。罪慝彰闻,秽辱宗胄。耽见周亲以下,皆宜绝服,葬不列墓次。请处断。 户曹属韩寿议云: 祗表称二叔放流,郑段不弟,大义灭亲,至公之道。然犹作鸱鸮之诗,成王封其子胡于蔡,明王笃爱亲亲无已之意也。今耽真由病丧神,故有悖言,非管、蔡、郑段之元恶,而祗等心弃引致,不加痛伤。于礼不丧,于情不安。 东合祭酒李彝议: 昔公孙敖为乱而亡,襄仲犹帅兄弟而哭,不废亲爱,春秋所善也。耽狂疾积年,亡殁之后,追论往意,绝不为服,窃所未安。 主簿刘维议以为: 先王制礼,因情而兴,五服之义,以恩为主。是以明亲亲之分,正恩纪属,恩崇则制重,意杀则礼降。昔周公诛管蔡,郑伯克叔段,皆正以王法,绝不为亲。耽凶顽悖戾,背义忘亲,存无欢接之恩,绝无礼服之制,循名责实,不服当矣。宜如祗所上。 记室督田岳议以为: 五服之制,本乎亲属,故贤不加崇,愚不降礼。昔公孙敖既纳襄仲之妻,又以币奔莒。至其卒也,仲欲勿哭。传曰: 丧亲之终也,情虽不同,无绝其爱,亲亲之道也。 叛君为逆,纳弟妻为乱,乱逆之罪,犹不废丧。故胤子启明,而唐尧不绝;象之傲佷,有虞加矜;周公戮弟,义先王室;郑伯灭段,传不全与。议者称此,皆非所据。又诸侯绝周,公族为戮,然犹私丧之也。(私丧犹言心丧。)丧礼大制,动为典式,与其必疑,宁居于重。 学官令徐亶议云: 昔阏伯实沈,亲寻干戈,而迁于商夏,朱象顽傲,凶国害家。然唐无绝姓之文,虞有封鼻之厚,斯以重天姓、笃所承也。周公刑叔,罪在党协禄父,欲周之亡,盖为王室耳,非以流言毁公为戮也。召公犹惧天下未解,特使兄弟之义薄,乃作棠棣之诗,以示恩亲也。耽以凶愚命卒,骨肉所哀,夫行过乎仁,丧过乎哀,未宜绝也。

宋庾蔚之谓: 夫圣人设教,莫不敦风尚俗、睦亲纠宗者也。每抑其侈薄之路,深仁悌之诲。公族有罪,素服不举,恩无绝也。若凶悖陷害,则应临事议其罪,岂但不服而已。裴耽以狂病致卒,无罪可论,田岳之议,足为允也。

师弟子相为服议(周魏晋宋)

周制,礼记檀弓云:孔子之丧,门人疑所服。(无丧师之礼。)子贡曰: 昔者夫子之丧颜回,若丧子而无服,丧子路亦然。请丧夫子,若丧父而无服。 (无服,不为缞也。吊服而加麻,心丧三年。)又曰: 事师无犯无隐,左右就养无方,服勤至死,心丧三年。 (郑玄曰: 心丧,戚容如丧父母而无服也。 又曰: 师,吾哭诸寝。 卢植曰: 有父道,故于所寝哭之。 奔丧云: 哭师于庙门外。 )

魏王肃曰: 礼,师弟子无服,以吊服加麻临之,哭之于寝。 (蜀谯周曰: 为师,如本有服降而无服者。其为师少长所成就者,虽服除,心丧皆三年。 曹弁敏问曰: 吊服加麻者几时而除? 郑称答曰: 凡吊服加麻者,三月除之。师、朋友、嫂、叔、族姑姊妹嫁者,皆吊服加麻者。为师出入常绖,出则变服。 )

晋贺循谓: 如朋友之礼。异者,虽出行,犹绖,所以尊师也。按礼记: 夫子之丧,门人疑所服。子贡曰: 昔夫子丧颜回,若丧子而无服。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。 于是门人庐于墓所,心丧三年。 盖师徒之恩重也。无服者,谓无正丧之服也。孔子之丧,二三子皆绖而出。注曰 为师也 。然则凡吊服加麻者,出则变服矣。

新礼: 弟子为师齐缞三月。 挚虞驳曰: 仲尼圣师,止吊服加麻,心丧三年。浅教之师,蹔学之徒,不可皆为之服。或有废兴,悔吝生焉。宜定新礼,无服如旧。

范甯问曰: 奔丧礼 师,哭于庙门外 ,孔子曰 师吾哭之寝 ,何邪? 徐邈答曰: 盖殷周礼异也。

宋庾蔚之谓: 今受业于先生者,皆不执弟子之礼。唯师氏之官,王命所置,故诸王之敬师,国子生之服祭酒,犹粗依古礼,吊服加麻,既葬除之,但不心丧三年耳。

朋友相为服议(周汉魏晋)

周制,檀弓云: 曾子曰: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。 (郑玄曰: 宿草谓陈根也。为师心丧三年,于朋友期可也。 王肃曰: 谓过周不复哭。 )又曰: 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。

汉戴德云: 以朋友有同道之恩,加麻三月。

魏刘德议问曰: 小记云 朋友虞祔而已 ,此谓主幼而为虞祔也。若都无主族,神不歆非类,当为虞祔不? 田琼答曰: 虞,安神也。祔,以死者祔于祖也。既朋友恩旧欢爱,固当安之祔之,然后义备也。但后日不常祭之耳。 又问: 朋友无所归,于我殡,若此者当迎彼还己馆,皆当停柩于何所? 答曰: 朋友无所归,故呼而殡之,不谓已殡迎之也。于己馆而殡之者,殡之而已,不于西阶也。

晋曹述初问: 有仁人义士,矜幼携养积年,为之制服,当无疑邪? 徐邈答曰: 礼缘情耳。同爨缌,又朋友麻。

除心丧议(晋)

晋蔡眇之问徐野人云: 从弟心丧,当除此月,不知犹应设祭者?为应施床为地席邪?其大兄昔在西,知丧晚,心制乃应除腊月。其妹先除,不知便可著采衣不? 徐答曰: 禫者,丧事之极也,故于此日设祭而告终。自尔之后,沈哀在心,故谓之心丧。外无节文,故服祭并阙也。晦日唯哭以写哀而已。既各尽其服,从礼而除矣。著采衣,无所疑。

周丧察举议(晋)

晋武帝泰始中,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。天水中正姜铤言: 太常杨旌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孝廉举?又已葬未?及为人后不?按: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丧,其年十一月葬,十二月应举,不为人后。乡闾之论,以孝廉四科,德行高妙,清白冠首,必不谓在哀之人,礼之所责也。

博士祭酒刘喜议: 礼,周之丧,卒哭而从政。进贡达士,为政之务也。此敬君之命,为下之顺,礼因杀而顺君命可也。今旌十二月被举,过既葬之后,因情哀杀而顺君命。三年之丧则终其服,周之丧一月而已,明情有轻重也。又按律令,无以丧废举之限。

博士爰干议: 按礼,周丧之未,可以吊人也。君子之仕,行其义也。今以丧在四科之一,虽无善称,亦应无咎。

博士韩光议: 孝廉清白克让为德,旌本周丧之戚,猥当贡举,不能辞退,诗人有言, 受爵不让 ,旌应贬矣。

毗陵内史论江南贡举事: 江表初附,未与华夏同,贡士之宜,与中国法异。前举孝廉,不避丧孝,亦受行不辞以为宜。访问馀郡,多有此比。按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,有周之丧而行,甚致清议。今欲从旧,则中夏所禁,欲不举,则方士所阙。暗塞意浅,甚以为疑。

震议曰(本论无姓): 孝举,古之名贡。寻名责实,模格宜高。夫以宜高之姿,必以迈俗为称,动拟清流,行顾礼典。况齐缞之丧,身有伯叔之痛,腰麻贯绖,对而不言,不处大夫之位,不统邑宰之官,时无盟战,代无寇戎,不受聘使之命,不率师旅之役,丧礼宜备,哀情宜毕。古者周丧,过三月而从政。谓若今之职司,有公除也。公除之制,盖由近者多事,在官不复从礼,权宜之事耳。今当举者,咸出布衣,或在吏次。且贡选之道,在不苟之地,推让之宜,得顺其心。官无推让之刑,法无必行之制。平日且犹逊让,况周年之忧乎!若从公除,则非正官之例也。若从高贡之举,于情为慢丧,于举为昧荣,考之于礼,义则未闻。今戎车未息,礼制与古不同。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,其高足成,有一举便登黄散,其次中尚书郎,被召有周丧,正假一月耳,何至孝廉独不可耳!为孝廉之举美于黄散耶?如所论以责孝廉之举,则至朝臣复何以恕之?宜依据经礼,分别州国之吏,与散官不同。

又议曰: 震以王官司徒吏,皆先由州郡之贡,而后升在王廷,策名委质,列为帝臣,选任唯命,义不得辞。故遭周丧,得从公夺之制,周则迫命俯就。至于州郡之吏,未与王官同体,其举也以孝顺为名,以廉让为务,在不制之限。于时可得固让,于宜可得不行,况兼周丧,焉可许乎!据情责实,于义不通。苟居容退之地,虽小必让;苟在不嫌之域,虽大不辞:是黄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。故孝在得申之位,动则见恕。是以州国之与王官不同之理,在乎此矣。若乃权时制宜,越常从变,则孝非特命之征,举非应务之首,庆代无纵横之务,校礼则不睹其事,唯宜折之以理,从其优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