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十五

通典 · 杜佑

礼五十五沿革五十五凶礼十七

前母党为亲及服议(晋)

晋蔡谟答王蒙问曰: 前母之党应为亲,不疑丧服,但问尊卑长幼拜敬之礼也。代多此事,而所不同。惠帝时,尚书令满武秋是曹彦真前母之兄,而不为内外之亲,相见如他人。吾昔以问江思悛,悛以为: 人不疑继母之党而疑前母者,以不相及也。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,而皆与其党为亲,何至前母而独疑之。 吾谓此言是。魏时长沙人王毖身在中国,遇吴魏隔绝,更娶妻生昌。昌父母亡后,吴平,闻毖前妻久亡,昌为前母追服。时人疑之,武皇帝诏使朝臣通议。安平献王孚以为 礼,与祖父母离隔未尝相见者,不追 。如献王此议,则前母之党不应为亲也。献王所据是郑氏之说,吾谓郑义为失。时卞仁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年,吾以卞、刘议为允。

何琦前母党议曰: 夫子曰: 必也正名乎! 正名者,理道之本,礼之大者也。文条或阙,而附例可明。礼云: 生不及祖父母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不。 若与祖乖违,父既殁而闻丧,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?若未生而伯叔母终,今为伯叔父后,继嗣之道虽同,原情之实则异,今必从于所养,而反疑于为本乎?诸侯国人,生不及先代之君,于其陵庙,亦必曰君也,此公义之正名也。前母之尊,固家人正称也,其易了如皦日。太康初,博议王昌前母服。公府卞粹以为, 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。前母名同尊正,义存配父,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,非于义不可也 。元康中,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,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, 前母父之元妃,所生则家之嫡长,应制如改葬之服 。于时二代,无曰不允,自兹以来,行之不殊。礼,母卒,自为母之党服。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,而为继母之党服。故尊其所从,则不敢不服;服有所逼,则不得自伸。外服无二,而必宜有一。如向所论,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,居然可见矣。明以名礼为制者,不计恩逮与否也。

荀讷曰: 人有与前母家为亲者,有否者,讷直率意而答之,谓不应亲。又问: 传曰 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 ,然则前母之配父,理不异于继母,何以不为亲也? 答曰: 所以不与前母之党为亲者,恩情不相及故也。纵令有母之父母尚存,父执子婿之礼而敬事之,则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,犹不得以外祖父母为名。名之不正,则非亲也。

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(后汉宋)

后汉郑志: 赵商问郑玄曰: 礼,母亡则服其党,不服继母党,以外氏不可贰也。若母党先灭亡无亲,己所未服,服继母党不? 玄答曰: 此所问,权也,非礼之正。假令母在,本自都无亲党,何所服邪?权者由心。

宋庾蔚之谓: 母亡,礼应服其母之党,不服继母之党。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,而服继母之党。若服继母之党,则乱于己母之出也。

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(晋宋)

晋刘智释疑曰: 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。继母既卒,则不服也。 虞喜通疑曰: 纵有十继母,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。 (蜀谯周云: 其母没,自服其母之党,则继母之党无服。出母之子为继母之党服,则为其母之党无服也。 )

宋庾蔚之曰: 礼,己母被出,则服继母之党。继母虽亡,己犹自服,不得舍前以服后也,当如喜议,服次其母者之党也。

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(晋宋)

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。王恺母被出,后恺亡,粲疑于服,因车胤以问博士宋涛之,曰: 据礼服问云 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 ,褚服当无疑也。 车胤难曰: 为其母党服,则不服继母之党,明无二外氏。王今服继母党,则不得服出母党明矣。王既不服周氏,(周氏,二母之姓。)褚无服王之理。 涛答曰: 礼有从无服而有服,不必要以相报为名。王不服褚,以其母被出,绝于外族。褚之从母,在王之室,及停庾之家,(王恺母更嫁庾氏。)同曰从母。礼云 以名服不答以报服 。褚若不服王,则是卒不为其母党服,便成违礼。王既一绝周氏,不得服褚母,故其子亦然。褚今睹王之母,何得不服王乎?

宋庾蔚之曰: 出母绝族,唯亲者属,母子无绝道,馀亲不得有服,此礼之明文。褚所以服王,由乎周氏。王既绝周,不复服褚矣,褚何容独服王邪?礼有从无服而有服,盖是厌降所致,岂得与义绝者同乎?从母昆弟以名服者,盖明服之由,不关义绝之后。从母在王及与在庾,诚无以异;但在庾则绝王,故褚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。褚以王绝己故不服,何嫌褚母之出也!不服之理,各有其义者也。

继君母党服议(晋宋)

晋车胤问臧焘曰: 今此妾子既服先嫡之党,又服继嫡母之党否? 焘答曰: 庶子以贱不敢不从服耳。既服前嫡母党,则后嫡母党义无以异。疑于三四耶。 焘又问徐藻,藻答曰: 庶子若及先嫡母,则服其党;若不及,则服后嫡母党。外服无二,此之谓也。

贺循问徐邈曰: 礼,嫡母为徒从,嫡母亡则不服其党。今庶子既不自服所生外氏,亦以嫡党为徒从乎? 答曰: 古者庶子自服所生之党,故以嫡母党为徒从,故嫡母亡则不服其党。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,而叙嫡母之亲矣,谓宜以名而服,应推重也。古今不同,何可不因事求中。

宋庾蔚之按: 礼,嫡母之党徒从。徒从者,所从亡则已。嫡母虽有三四,应服见在者之党。但今人复服所生之党,则嫡母之党非复徒从,嫡虽没,犹宜服之。但外氏无二统,不可悉服,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。若己生悉不及,宜服最后者之党也。

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(晋大唐)

晋李嵩行事记云: 有娶同堂姊子为妇,妇母亡,不制妇母服,犹制同堂姊服。常谓三纲之义不可得而无服多。以内外姊妹为妇,则绝其本服,服绝而情重,何嫌不减从姊之服月数作妇母之服耶!又以谢沈所言舅为外舅事,访魏君思,难云: 舅本缌麻,与外舅之服,自可得同。然娶姑之女,姑亡,岂可累降为三月耶? 太常刘彦祖云: 譬如父母服本斩齐,至于改葬而制缌麻也。近羊彭有叔父服,而改葬其父,更叔之服而著改葬之服,此岂以缌麻为轻也?盖礼所谓以轻为重者也。姑服虽重,而天下何可无妇之父母乎!礼不可阙,行之何嫌。但当计姑之本服,以心丧居之耳。

大唐永徽元年制:堂外甥,虽外姻无服,不得为婚姻耳。

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(晋宋)

晋穆帝永和中,司徒下问太常云: 若妻已没,犹应服其父母不? 太常杜潜等答曰: 何以缌?从服也。明伉俪判对,恭承宗庙。推此言之,意谓不以存亡为异也。 司徒又问国子博士: 按礼云: 君母之父母服小功 。传曰: 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,君母不在则不服。 丧服小记曰: 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则不服其党。 又曰 为母之君母,母卒则不服 。 徒从者,所从亡则已 也。若母犹然,妻可知矣。今云不以存亡为异,何所据耶? 博士张凭议曰: 徒从者,所从亡则已 ,按郑玄曰 谓君母之党 。又云 有从重而轻者 ,郑玄曰 妻之父母也 。然则从重而轻,与徒从者本别。礼,天子诸侯服妻之父母,明其义重也。若谓徒从服必同者,则妻从夫,明与夫从妻其正对,宁可复夫没则已乎?所据君母为异者。且外祖之服,本是亲假而恩疏。妻之父母,本由义合。

刘系之问荀讷曰: 礼云 母党不二服,亲无二统故也 。以例准,则妻党不二服明矣。然母有亲继之别,又有出有卒,故服外氏有降杀之理。今妻义一也,无继出之殊。今服其党,孰先孰后耶? 讷答曰: 妻党不二服,礼所不载。母党有出有继,情事不同。谓前妻虽卒,终当同穴,今妻配己,理无异前,不以存亡为异也。且礼无其文,当俱有服也。

或以为同于徒从,妻没则不从服。若夫所不服,妾何得于徒从君母之党耶?步熊曰: 妻死更娶,为前妻父母服不?答:此皆徒从服耳,所从亡则已,不服也。 季祖钟駮曰: 夫妇应属从也。又夫妇合葬皆为妻,妻之父母不得不服也。

曹述初问范甯曰: 有人再娶,后妻无父母,而前妻父母亡,当有服不? 甯答曰: 礼小记云: 从服者,所从亡则已。 今妻既卒,则无所从,不应服也。 述初又难曰: 妻为夫党既为属从,至于夫卒,服之无亏。妻之父母,而妻卒则已。统例准情,不见其义。若以妻之父母,不得准夫之旁亲,实所疑也。小记所称,自谓臣为君党,妾子为君母党服耳。 甯又答曰: 世闲行事,鲜有同者。此亦无准据,殆是率心而行也。

宋庾蔚之谓: 夫妻一体之亲,而谓妻之父母徒从,失之甚矣。言应服者,辨之已详。或疑外氏二统,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。意以为,母之两三,亲假不同,妻之三四,于己犹一。非其例也。

从母适族父服议(晋)

晋邵戢议: 按礼记: 同姓从宗合族属,异姓主名理际会。 从母嫁于绝属族父,则无复从母之名,谓不宜有服。戢以为理际会者,患班序易位及嫂叔无名耳。夫服以恩生,班以义断,虽门外之事义掩恩,至于门内之事,恩掩义矣。同宗之道,处恩义之间,故宜资之恩义。令彼此获中,据易位无名,便废骨肉之服,实是所疑。既有属从,郑玄说 子为母党之服 。按属从者,自非出母党,及庶子受重自于其所生之党,则初无厌降之文。又记云 六代亲属竭矣 ,郑说六代之外亲尽。尔雅,族昆弟之子为亲同姓。按从母嫁于无属名者,即与嫁他姓不异,则宜服从母嫁于他姓之服矣。又尝见贺公书,称贺新渝夫人为族姨母。寻所以不主名于际会者,亦是有恩掩义,谓宜服也。

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(晋大唐)

晋徐众论云: 徐思龙娶姨妹为妇,妇亡,而诸弟以姨妹为嫂,嫂叔无服,不复为姨妹行丧。右丞徐万谓宜然。今议者以嫂无服,不得为姨妹服,不解服之为害义邪?为伤情邪?为尊厌邪?所谓尊厌者,父在为母,尊卑体异,故可得厌耳。今嫂妹一人之体,兼此尊卑,何所厌邪?齐缞之葛,与大功之麻同,皆两服之,所以叙亲亲之情。今以嫂叔之嫌,不为姨妹制服,绝有亲之义,伤恩昵之道,殆非圣人为服之本意乎! 徐彦难曰: 本虽中外姨兄弟之亲,一为嫂叔,便当以公义厌私,不谓尊卑之厌也。 众曰: 女人外属,以夫氏为公,以公厌,不为叔服可也。叔以嫂是姨妹,复何公厌而不服邪? 彦重难曰: 若以此服为亲,则不闻亲服无报。又公义在于夫氏,岂在嫂邪? 众曰: 就如难旨,制公在叔不在嫂,虽有姨之亲,就于公义,不得服之,犹可也。若叔有厌,则嫂无厌,虽姨妹为嫂,必服之,为叔之姨兄而见服,则为嫂之姨妹何独不见服哉?若两不相服,则绝此一亲,岂圣人之意乎?苟姨妹得服姨兄,兄亦应服,何无报哉? 彦重难曰: 若姨妹为嫂而为之服,必也正名,将谓之何? 众答曰: 今姨妹为嫂可服者,以正名故也。言嫂则姨妹不从焉,言姨妹则嫂不与焉。名别若此,故可服也。嫂自无服,吾不为之服。姨妹有服,吾为之缌麻。吾自服姨妹,奚为强谓之服嫂也哉!见嫂应拜,见姨妹不拜也。今嫂妹同体,今我自拜嫂,而谓我拜姨妹,不亦惑哉! 彦重难曰: 彦以为姨妹为嫂而不服者,正以无复姨妹之名故耳。 众答曰: 不解姨妹为嫂,便无复姨妹之名,削其氏族,灭其名号邪?为变化分离,嫂留而妹去邪?为我嫂者,是姨妹也,何不得两全哉! 彦难曰: 若如告,言嫂则姨妹不从,言姨妹则嫂不从,未审定言嫂邪?言姨妹邪? 众答曰: 一人兼两亲,似一人兼两官,当其事,则举其名以应其义,何拘以一名一称哉!言嫂则拜之,言姨妹则服之,各有所施,不以此而灭彼耳。 彦曰: 平存,许其称嫂而拜,则非姨妹也;至于亡殁,便称姨妹不拜,则非复嫂也。惧一人之身,不得以昨日平安为嫂,明日终亡为姨妹也。 众曰: 吾得存之与亡,为嫂为妹,不复异也。为我嫂故拜之,是姨妹故服之,情理自通,何以云拜便不得制服,制服便不得拜乎? 彦重难曰: 若随其名,别其义,则著服临尸不复拜也。 众答曰: 见姨妹之尸,不可以不服;临亡嫂之丧,不可以不拜。拜自为嫂,服施为妹,服随其亲,拜应其名。别其义,斯之谓矣。

大唐之制,两姨姑舅姊妹,并不得通婚。嫂叔相为小功。

义曰:按袁准正论云: 中外之亲,亲于同姓。同姓且犹不可婚,而况中外之亲乎! 诚哉斯旨。何者?按婚礼娶于异姓,所以附远厚别。附远者,欲令敦睦异宗;厚别者,盖以别于禽兽。则姨舅之女于母,可谓至亲矣,以之通婚,甚黩情理。然有若晋徐思龙者,或识昧一时,不详典故,姨妹既纳之为妇,诸弟安得不谓之嫂乎!且男女之际,必在正名,名正而男女有别。安有存时拜之为嫂,没则服之为妹。徐众乃云 一人兼两亲,似一人兼两官 。诚如所见,两名兼行,是则公许名称混淆,婚姻无别矣。或者以服疑从重,亦谓不然。按丧服有或引或推,各存正义。故庾蔚之云: 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,宜用无服之制。 兄弟之妻无服,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。况彼既弃本亲,来为我族之妇,我安得弃正礼而强徇私服哉!徐彦之论当矣。

族父是姨弟为服议(晋)

晋蔡谟答族父为姨弟。问者曰: 乙是甲族兄子也,二人之母则姊妹也。以外亲言之,则是从母之子,应服缌麻。以同宗言之,则六代之亲,知礼无服。今甲亡,乙应制服否? (乙者庾元靖,甲者庾仁也。)谟按: 礼记云: 同姓从宗合族属,异姓主名理际会。 先儒说曰: 异姓谓来嫁者也,正其母与妇之名也。 记又云: 其夫属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 今甲之父与乙于班为族祖,则其妻亦有祖母之名,不复得为从母也。凡亲属之名,妻从其夫,子从其母。不得为从母,则子亦不得为从母之子也。亲名正,服亦随之。谓乙应从同宗六代之制,不应服也。 难者曰: 礼所云 异姓主名理际会 ,本是他人,唯以来嫁为亲,故尊卑亲疏从其所适。至于从母者,骨肉之亲,小功之服也。今以所适无服之亲,便从无服之制,是为以疏夺亲也。适他人者犹为之服,来适同宗而便绝之,岂其理乎? 答曰: 礼,大夫之娶,皆有侄娣,而大夫之子于庶母无服。若论本亲,则此庶母亦是从母也。今来为父妾,则废从母之名,而从庶母之称,绝小功之服,而从无服之制,此礼之成典也。推此而论,知适他人者,从其本亲;来适同宗,则从其所适,不得系本:此所谓 异姓主名理际会 者也。

或有族父绝服而又是姨弟,今叔亲当云何?徐邈答曰: 书称以亲九族 ,礼 亲亲以三为五,以五为九,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。故上极四代,旁亲四等,每服有降。自五代以往,则是九族之外,谓之同姓而已。其长幼之班,拜起之节,有时而可改,无必不移之道也。姨弟为无服之宗人,今若系疏宗服外之名,以夺母党有服之亲,则未见其义也。谓宜从姨弟例服。

散骑常侍徐众论云: 庾左丞孙见遭族父丧,父已绝服,又是姨弟,见问当服不?余答以为当服。 右丞徐彦重难曰: 礼云: 尊祖故敬宗,敬宗则收族。 收族者,序以昭穆也。何得以姨弟之服加于宗父乎?于情乃可无伤,于义实为有害也。 众答曰: 礼为曾祖高祖三月。又改葬缌麻,服所尊。及临至亲之丧,而服之最轻者,岂损父祖之尊乎!今族父无服,姨弟有服,自谓姨服,何为轻服服宗父乎!难云于义有害者,不解害何义邪?天生族父为吾姨弟,非吾贬退所为,何不敬宗之有!族父应拜,而姨弟不应拜。今族父为姨弟,今不可以姨弟不应得拜,而不为族父拜也;犹不可以族父无服,而不为姨弟服也。若姨弟犯过,吾不顾族父与姨弟共身同体,怒而笞之,此不可也。于其死亡,以姨弟服之,正合礼记 绝族无施服而亲者属 文。

妾为先女君党服议(晋)

晋有问者曰: 杂记云: 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,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。 此为妾子为徒从,妾身为属从,于理通否? 虞喜通疑: 凡称妾者,皆大夫之礼,非天子诸侯文也。按杂记云 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 ,明属从也。 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 ,此摄当为相代摄,是谓继室,则妾之后女君也。有后女君则不复服先女君之党者,以当服后女君之党故也。

荀讷答刘系之问曰: 礼,妾从服女君之党如女君,此则同于近臣君服斯服,不与服君母党同也。

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(晋)

晋贺循云: 庶子为人后,为其母缌麻三月。庶子之妻自如常礼,尊所不降也。自天子通于大夫皆然。

孔瑚问虞喜曰: 愚谓庶子不得如礼服其私亲者,以为身为宗主,奉修祭祀,以别尊卑故也。凡妇服夫党皆降一等,唯公子厌至尊,故其妻从轻而服重,尽礼于皇姑,则人情所许。愚谓不得以公子为例。 喜答曰: 谓庶子为人后,上继祖祢,此则厌于承统,不得伸其私情,故为所生服止缌麻。其妇当依公子之妻,尽礼皇姑,从轻服重,不系于夫。

哀帝兴宁中,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。尚书奏: 至尊缌麻三月,皇后齐缞周。按礼有从轻而服重,公子为公所厌,故不得申。舅不厌妇,故得以本服。 綦毋邃驳: 父子不继祖祢,故妻得伸。皇姑夫人致齐而会于太庙,后服不宜逾至尊,亦当缌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