田律

秦律十八种

睡虎地秦墓竹简 · 佚名

原文 白话 对照

雨为〈澍〉,及诱(秀)粟,辄以书言〈澍〉稼、诱(秀)粟及豤(垦)田毋(无)稼者顷数。稼已生后而雨,亦辄言雨少多,所利顷数。早〈旱〉及暴风雨、水潦、(螽)、它物伤稼者,亦辄言其顷数。近县令轻足行其书,远县令邮行之,尽八月□□之。

春二月,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(壅)隄水。不夏月,毋敢夜草为灰,取生荔、麛(卵)鷇,毋□□□□□□毒鱼鳖,置罔(网),到七月而纵之。唯不幸死而伐绾(棺)享(椁)者,是不用时。邑之(近)皂及它禁苑者,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,勿敢杀;其追兽及捕兽者,杀之。河(呵)禁所杀犬,皆完入公;其它禁苑杀者,食其肉而入皮。

入顷刍,以其受田之数,无豤(垦)不豤(垦),顷入刍三石、二石。刍自黄及束以上皆受之。入刍,相输度,可(也)。

禾、刍彻(撤)木、荐,辄上石数县廷。勿用,复以荐盖。

乘马服牛禀,过二月弗禀、弗致者,皆止,勿禀、致。禀大田而毋(无)恒籍者,以其致到日禀之,勿深致。

百姓居田舍者毋敢(酤)酉(酒),田啬夫、部佐谨禁御之,有不从令者有罪。